电影《第二十条》是什么真实事件改编的 案件原型是昆山龙哥案吗
电影《第二十条》是什么真实事件改编的 案件原型是昆山龙哥案吗
电影《第二十条》是什么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第二十条》改编自“于海明正当防卫案”,这是一个典型的反杀案,即死者刘某首先持刀侵害于海明,于海明在反击中夺取刘某的砍刀,并追杀刘某致其死亡。本案涉及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理解。
指导案例指出:“关于刘某的侵害行为是否属于‘正在进行’的问题。在论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于海明抢到砍刀后,刘某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不属于正在进行。论证后认为,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应看侵害人是否已经实质性脱离现场以及是否还有继续攻击或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于海明抢到砍刀后,刘某立刻上前争夺,侵害行为没有停止,刘某受伤后又立刻跑向之前藏匿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此时作不间断的追击也符合防卫的需要。于海明追砍两刀均未砍中,刘某从汽车旁边跑开后,于海明也未再追击。因此,在于海明抢得砍刀顺势反击时,刘某既未放弃攻击行为也未实质性脱离现场,不能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停止。”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于海明骑自行车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驶,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于海明险些碰擦。刘某的一名同车人员下车与于海明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时,刘某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解,刘某仍持续追打,并从轿车内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刘某在击打过程中将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刘某上前争夺,在争夺中于海明捅刺刘某的腹部、臀部,砍击其右胸、左肩、左肘。刘某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轿车。刘某跑离轿车,于海明返回轿车,将车内刘某的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某的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刘某逃离后,倒在附近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因腹部大静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于当日死亡。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8月27日当晚公安机关以“于海明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8月31日公安机关查明了本案的全部事实。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其间,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听取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
正当防卫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前提。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多种多样、性质各异,判断是否正在进行,应就具体行为和现场情境作具体分析。判断标准不能机械地对刑法上的着手与既遂作出理解、判断,因为着手与既遂侧重的是侵害人可罚性的行为阶段问题,而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侧重的是防卫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所以,不能要求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加诸被害人身上,只要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已经迫在眼前,或者已达既遂状态但侵害行为没有实施终了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在进行。
需要强调的是,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因此不能作宽泛的认定。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不法与合法对立不明显以及夹杂泄愤报复成分的案件,在认定特殊防卫时应当十分慎重。
案件原型是昆山龙哥案吗?
韩明本打算平稳度过职业生涯的最后阶段,却意外接手了一宗备受争议的案件。这起案件涉及一名男子在生命受到威胁时为了自卫击毙对方,然而法院却判定他故意杀人。了解案件经过后,韩明决定为这名嫌疑人争取以“自卫行为”为理由。
实际上,类似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涉及到法律公平公正的问题。据了解,《第二十条》剧版灵感来源于2018年昆山反杀案。
事发当晚,江苏昆山某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虽然并无严重伤害,但轿车中的男子却拿出刀威胁自行车主。不料,刀意外掉落在地,自行车男子捡起刀追赶对方,最终导致轿车男子受伤倒在草丛中。第二天,案件公布,轿车男子刘某某死亡,自行车人于某某受伤,随后案件进一步调查。经过刘某某的尸检,昆山公安局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当时,与案件过程相关的视频发布后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轿车男子持刀砍人,而自行车人只是使用对方的刀进行了正当防卫。然而,一些律师认为自行车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属于防卫过当。大家自然而然地相信警方的调查结果,而律师所进行的分析只是基于视频,并没有实际的事实依据。
电影《第二十条》是什么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第二十条》改编自“于海明正当防卫案”,这是一个典型的反杀案,即死者刘某首先持刀侵害于海明,于海明在反击中夺取刘某的砍刀,并追杀刘某致其死亡。本案涉及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理解。
指导案例指出:“关于刘某的侵害行为是否属于‘正在进行’的问题。在论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于海明抢到砍刀后,刘某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不属于正在进行。论证后认为,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应看侵害人是否已经实质性脱离现场以及是否还有继续攻击或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于海明抢到砍刀后,刘某立刻上前争夺,侵害行为没有停止,刘某受伤后又立刻跑向之前藏匿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此时作不间断的追击也符合防卫的需要。于海明追砍两刀均未砍中,刘某从汽车旁边跑开后,于海明也未再追击。因此,在于海明抢得砍刀顺势反击时,刘某既未放弃攻击行为也未实质性脱离现场,不能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停止。”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于海明骑自行车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驶,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于海明险些碰擦。刘某的一名同车人员下车与于海明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时,刘某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解,刘某仍持续追打,并从轿车内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刘某在击打过程中将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刘某上前争夺,在争夺中于海明捅刺刘某的腹部、臀部,砍击其右胸、左肩、左肘。刘某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轿车。刘某跑离轿车,于海明返回轿车,将车内刘某的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某的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刘某逃离后,倒在附近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因腹部大静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于当日死亡。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8月27日当晚公安机关以“于海明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8月31日公安机关查明了本案的全部事实。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其间,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听取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
正当防卫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前提。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多种多样、性质各异,判断是否正在进行,应就具体行为和现场情境作具体分析。判断标准不能机械地对刑法上的着手与既遂作出理解、判断,因为着手与既遂侧重的是侵害人可罚性的行为阶段问题,而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侧重的是防卫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所以,不能要求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加诸被害人身上,只要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已经迫在眼前,或者已达既遂状态但侵害行为没有实施终了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在进行。
需要强调的是,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因此不能作宽泛的认定。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不法与合法对立不明显以及夹杂泄愤报复成分的案件,在认定特殊防卫时应当十分慎重。
案件原型是昆山龙哥案吗?
韩明本打算平稳度过职业生涯的最后阶段,却意外接手了一宗备受争议的案件。这起案件涉及一名男子在生命受到威胁时为了自卫击毙对方,然而法院却判定他故意杀人。了解案件经过后,韩明决定为这名嫌疑人争取以“自卫行为”为理由。
实际上,类似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涉及到法律公平公正的问题。据了解,《第二十条》剧版灵感来源于2018年昆山反杀案。
事发当晚,江苏昆山某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虽然并无严重伤害,但轿车中的男子却拿出刀威胁自行车主。不料,刀意外掉落在地,自行车男子捡起刀追赶对方,最终导致轿车男子受伤倒在草丛中。第二天,案件公布,轿车男子刘某某死亡,自行车人于某某受伤,随后案件进一步调查。经过刘某某的尸检,昆山公安局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当时,与案件过程相关的视频发布后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轿车男子持刀砍人,而自行车人只是使用对方的刀进行了正当防卫。然而,一些律师认为自行车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属于防卫过当。大家自然而然地相信警方的调查结果,而律师所进行的分析只是基于视频,并没有实际的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