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公司管理制度大全(医药公司管理制度及管理职责内容)
医药公司管理制度大全(医药公司管理制度及管理职责内容)
医药公司是一个重要的行业,对于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为了保证医药公司在商业运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将介绍医药公司管理制度的要点,涵盖从企业文化、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研发管理、市场营销等多个方面,以期提升医药公司的管理水平,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医药产品和服务。
1、口服药管理制度?
药品管理法设置4项医药管理制度
1、常规药品管理,常规药品要按需确定种类,建立账目,专柜、分类放置,标识清楚,专人管理,清理、补充及时,无积压、过期、变质,并有交接登记。
2、急救药品管理。
3、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4、口服药、外用药品区分放置,瓶签清晰。
2、gsp药品经营管理规范细则?
优质回答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与《规范》相同。
第三条
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具体说明。《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则不再说明。
第二章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其具体职能是:
(一)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
(三)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
(四)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五)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第六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六)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七)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八)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九)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十)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二)质量体系的审核;
(三)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四)质量否决的规定;
(五)质量信息管理;
(六)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七)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
(八)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九)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十)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十一)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十二)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四)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十五)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第十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一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二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 *** 人员。
第十三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
设施与设备
第十七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米。
第十八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第十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
第二十条
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一)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
(二)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
(三)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养箱。
第二十一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第二十二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
第二十三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
第四节
进货
第二十四条
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二)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首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包括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 *** 、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
(一)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二)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4、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第二十七条
购进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八条
购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五节
验收与检验
第二十九条
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三)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第三十条
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验收记录按《规范》第三十五条要求保存。
第三十一条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第三十二条
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第三十三条
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 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第三十四条
药品抽样检验(包括自检和送检)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
第三十五条
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收集。
第三十六条
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5年。
第三十七条
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第六节
储存与养护
第三十八条
药品储存时,应有效期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第三十九条
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四十条
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第四十一条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第四十二条
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四十三条
对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第四十四条
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应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第七节
出库与运输
第四十六条
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三)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第四十七条
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复核时,为便于质量跟踪所做的复核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时,也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检查和复核。其复核记录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以及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以上复核记录按《规范》第四十五条的要求保存。
第四十八条
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运送有温度要求的药品,途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第八节
销售
第四十九条
药品批发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五十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业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连锁门店应在门店前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第五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职能与本细则第七条相同。小型零售企业如果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其工作可参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
第五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
(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八)质量信息的管理;
(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五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第五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 *** 。
第五十七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第五十九条
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
设施和设备
第六十条
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
(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
(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
(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
(四)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
第六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第六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
第六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第六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第六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仪器设备可按本细则第二十条对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配置。
第四节
进货与验收
第六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
第六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
第六十八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
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十九条
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第五节
陈列与储存
第七十条
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行。
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除按《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
(一)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三)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六节
销售与服务
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一)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二)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三)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四)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五)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第七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
第七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五十条,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
第七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 *** 和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中批发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或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批发企业。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中所指企业规模的含义是:
(一)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
1、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20000万元以上;
2、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20000万元;
3、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
(二)药品零售企业
1、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2、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1000万元;
3、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下。
以上企业规模的划定,仅适用于本细则。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优质回答2: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于2000年3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
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
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
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
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
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第六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
量具有裁决权。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养护等组织。药品检
验部门和验收组织应隶属于质量管理机构。
第八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
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本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规范的实施。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
第十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
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
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从事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
文化程度,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
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十七条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
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设施与设备
第十八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应明
亮、整洁。
第十九条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
并做到:
(一)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
业场所有顶棚。
(二)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
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三)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二十条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
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以上各库(区)均应设
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一条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备。
(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储存 *** 品、一类 ***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专用仓
库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三条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配置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设
备。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第二十四条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配备必要的验收和
养护用工具及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对所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六条分装中药饮片应有符合规定的专门场所,其面积和设备应与分装要求相
适应。
第四节进货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把质量放在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制定能够确保购进
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
第二十八条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二)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
(三)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
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复印件。
(四)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五)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
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
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
第三十条企业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
情况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一条企业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
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三十三条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购货记录按规定保存。
3、药店药品管理制度及规范?
是指药店在销售、储存、配送、管理药品方面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药店药品管理制度及规范:
1. 药品资质要求:药店必须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师执业证书。
2. 药品储存要求:药店必须按照药品储存标准进行储存,药品应该分类存放,防潮、防火、防盗、防爆、防腐和防变质。
3. 药品销售要求:药店必须按照药品销售资质进行销售,对处方药必须进行审核,并保证药品真实、合法、有效。
4. 药品配送要求:药店必须按照药品配送标准进行配送,保证药品在配送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5. 药品管理要求:药店必须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加强药品采购、入库、销售、配送、报废等环节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
6. 药品信息管理要求:药店必须建立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对药品的来源、销售、使用等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保证药品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总之,药店药品管理制度及规范是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药店必须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药品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服务。
4、化验室仪器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谁有啊?
化验室管理制度
1、化验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着装符合要求。
2、禁止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化验室,不得随意对外透露化验数据,未经水厂许可不得私自为他人做化验分析。
3、化验员不得迟到、早退、脱岗,工作时间穿工作服,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4、化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遵守操作规程,对所化验结果负责;化验完毕后及时填写化验报告及台帐并签名保管。
5、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操持操作器干燥清洁,实验剩余物应放到指定地方。
6、用过的玻璃试管、器皿等要及时刷洗干净,废旧的化学试剂和各种培养基及时按规定销毁。
7、化学试剂要妥善保存,标签要齐全。
8、各种仪器必须按说明书操作,定期校正,保证在有效期内使用。
9、电导率仪器、酸度计、浊度仪每次使用时要按说明预通电10分钟并校正后使用,注意调整测量温度。
10、化验员要严格遵守样品交接规定,做好样品的保管及处理。
11、化验员填写原始记录必须字迹清晰、数据正确、纸面洁净,不得任意涂改。
12、化验员要熟悉了解仪器性能,自觉维护化验室设备,对设备出现的小故障能自行解决。
目的:建立中心化验室的管理制度,规范产品的质量检查。
范围:中心化验室的管理。
责任者:中心化验室全体人员。
程序:
1、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串岗闲谈。
2、中心化验室工作人员应遵守一般生产区的有关要求;进入微生物检验室的人员,应遵守洁净区对个人卫生的有关规定。
3、工作人员应根据检验区域的不同,按要求进行相关的清洁工作。
4、检验用品不得乱拿乱放,实验完毕应及时清洗或处理,并及时归还原处。
5、应保持操作室内地面、操作台、门窗玻璃、墙壁等干净,保持试剂柜架、试剂瓶壁、仪器等清洁干燥,整个室内整齐有序。
6、检验人员必须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 *** ,熟悉有关试剂的理化性质。
7、实验操作时必须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的有关要求。
8、工作人员应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尽职尽责完成工作。
样品管理制度
1.样品容器应清洗干净。
2.样品容器的材质要符合监测分析的要求。
3.需在现场进行处理的样品,采样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采集的样品应及时贴牢标签并填写采样记录单。
5.样品交实验室时,接收者和送样者要认真核对,以防出错,做好交接手续。
6.需保存的样品应按监测分析的要求,选择必要的保存 *** 。
技术保密管理的制度。
1、技术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有实用价值的,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2、技术秘密的范围
(1)科研开发计划,科研项目的研究资料。
(2)工艺规程、工艺技术参数等技术资料。
(3)技术改造计划、项目等资料。
(4)生产、质量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
(5)与主管部门的往来文件、信函等。
(6)其他的技术信息。
3、技术秘密的等级
(1)绝密级:凡属于技术秘密范围中前四项的技术信息为绝密技术信息。
(2)机密级:凡属于技术秘密范围内后二项的技术信息为机密技术信息。
4、应对技术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组织学习保密知识与法规,加强保密意识,做到内外有别,对无关人员、来访者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提供的不能提供。
5、科研开发计划、技改计划、研究资料、工艺技术资料及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等绝密级技术秘密,须控制涉及人员与资料份数,严格保密。
6、建立、健全借阅制度,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防止技术资料不经允许外借、丢失。
7、对外合作、交流时,须注意进行保密,不得涉及技术秘密部分。
8、人员流动时,严禁任何人带走技术资料。
9、技术秘密解密后,应妥善处理好解密后的资料、文件。
10、发生泄密事件,须尽快采取补救措施,设法将损失减少到最低水平。并对泄密事件责任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技术分析会议的管理制度。
1、技术分析分为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分析,公司、车间分别每月召开一次技术分析会,班组技术分析随时进行,必要时集中进行。
2、技术分析会必须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记录由生产部保存。
3、厂级技术分析会议由生产部负责人主持,质量管理部、车间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分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根据生产关键和薄弱环节,提出解决办法,并采取技术组织措施;
?总结生产经验,指导全厂生产技术工作;
?检查技术工作进展情况,检查车间技改和环境保护效果等;
?与国内、外同剂型、同品种产品质量和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对比;
?对重大生产事故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4、车间技术分析会议由车间主任主持,工段长、工艺员、班组长参加,主要内容如下:
?分析产品质量和技术经济指标升降趋势、原因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分析工艺规程、生产岗位SOP和有关SOP的执行情况;
?对生产事故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5、班组技术分析会议由班组长组织,生产工人参加,会议内容如下:
?总结和推广先进的操作经验,提高本班组技术水平;
?分析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实验室的管理
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有序正确的管理,对一个单位、一个机构的发展、兴旺非常重要、保证实验室工作安全、快速、高质量运作,抓好以下管理是必要的。
(一)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并严格实施和监督。
实验室通过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实验室的岗位职责和责任人,明确每位职工的职责和任务,明确实验室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运行措施,做到事事有人管有人抓,人人都管事,都受监督。
(二)建立学习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知识的学习,建立一支集体观念强、职业道德好、业务水平高的团队。
检测工作是一项整体性、技术性、具体性非常强的服务工作,其要求每位职工必须具备刻苦勤奋、兢兢业业、认真细心、同心协力、高度负责、热情服务的精神和作风,具备熟练的检测技能。
(三)奖惩分明,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在以国家、集体、单位利益为重的前提下,在相关政策允许范围内,检测机构应制定必要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
样品测试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基础工作,其非常具体、繁琐工作量很大,一个钉子一个眼,一环扣一环。为确保样品测试按时按质完成,保证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科学顺利实施。各项目县农业局和土肥站务必抓紧土肥实验室的改造,检测设备、化学试剂和玻璃器皿的购置,配备足够检测技术人员,强化检测技术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实验室质量体系,使实验室面积、人员配置和检测质量等内容均符合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项目验收要求。
检测质量控制
实验室最终产品是科学、准确、公正的检测结果。检测数据的准确与否决定着实验室的生存和发展。质量第一,科学、公正是实验室的基本方针,检测的准确率达99%以上是实验室的目标。因此,在开展检测工作中,应严把质量关,排除一切影响测试质量的因素。
一、实验室环境条件的控制
实验室应随时保持清洁、整齐,防尘、防振、防火、防盗、排污、采光、除湿、电路接地效果好,彻底避免实验室间的相互干扰和影响。使实验室环境控制在温度15-35℃,湿度20-75%,电压220±11V、噪声<60dB、含尘量<0.28mg/m3。
二、入力资源的控制
人员是开展检测工作必备的要素,土肥实验室应配备具备土肥知识和分析化学知识,熟练掌握土肥检测技能的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员,并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检测技术人员应长期固定,严禁三天调出二天调入的频繁流动。
三、样品制备的控制
样品制备应由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完成。制备时,要清除石砾、作物根系和其它外来侵入物,要保证样品全部逐级过筛,不得随意丢样,要保证制样工具清洁,避免前后样品相互污染。测定微量元素的样品,严禁使用金属筛。
四、仪器设备的控制
仪器设备的检出限、灵敏度均应符合检测项目要求,购置检测稳定性好,且通过产品质量认证的正规专业厂家生产的仪器。检测仪器应经计量检定部门检定或自校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检定周期内合格的在用仪器设备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运行期间检查。仪器使用人应经培训,熟悉仪器运用原理,掌握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仪器设备应规定专使用和维护。
五、玻璃器皿、试剂的控制
玻璃器皿、试剂的购置应选择大型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且达到相应等级,计量玻璃器具应购置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厂家生产的产品。计量器具在使用前应送计量检定部门检定或经本单位具备检定资质的检定员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测硼所用器具应为石英器具,不可使用普通玻璃器具。
六、检测 *** 《依据》的控制
各项目检测 *** 有国标、行标的应采用最新的有效的国标或行标,没有上述标准的,应采用本行业公认的检测 *** 。检测标准或 *** 应经有效性确认,并随时收集相关信息,及时更新标准或 *** ,废除或过期的标准或 *** 不得采用。
七、标准物质的控制
实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标准物质来判别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标准物质应购置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具有标物配制资质的单位配制的带有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物质,无证、过期的标准物质不得使用。
八、标准溶液的控制
实验室配制标准母液或标准滴定液所用的试剂或物质的级别应在优级纯(GR)以上,金属元素标准母液的配制最好采用光谱纯或基准纯物质。配制好的标准溶液必须经标定,明确其实际浓度值后才可使用。标准溶液使用时若需逐级稀释,则吸取量和定容体积必须准确。标准液应规定使用有效期,平时保存于冰箱中。
九、实验室用水的控制
常规项目检测用水应达到三级水标准,即蒸馏水;中微量元素、农残检测用水应达到一级水标准,即超纯水。
十、带空白试验
空白试验可消除实验室用水、试剂、器皿、仪器、人员操作等带来的误差。每批次检测必须进行空白试验,且空白试验不得少于2次,空白试验平行测定结果的相对差值应<50%。
十一、精密度的控制
精密度一般采用平行测定的绝对相差或相对相差表示。样品检测时,各项目检测精密度应符合标准或规范规定的要求,若超出规定允许范围的样品应重新测定。平行测定可根据各项目测定的难易程度、人员熟练程度、仪器稳定程度等酌情增减,但每批次检测所带平行量不要低于10%。
十二、准确度的控制
测定精密度好,不一定准确度就好。每批次样品检测时,必须带暗码样或内控样或国家标样参与检测,若暗码样或内控样或国家标样的实测值超出允许误差范围(X±不确定度),则整批次样品报废,重新测定。
十三、检测结果的控制
凡出现检测结果异常(极低或极高),应自觉对该样品进行复检,直至前后两次测定结果基本相一致为止。
十四、记录填写的控制
记录的填写要保证及时、清洁、工整、信息齐全,不可涂改、叉摸,不允许用铅笔或圆珠笔填写。
十五、应用单位的控制
凡是使用的单位必须为法定计量单位,非法定计量单位一律禁用。
十六、样品登记的控制
样品登记应专人负责,及时对来样进行清理,确保样品的唯一标识性和真实性,避免样品错乱、丢失、发霉、被污染。样品登记应充分反映样品信息量。
十七、器皿洗涤控制
常规室器皿洗涤:器皿使用前首先用洗涤刷在自来水上冲洗干净,然后放入3%高锰酸钾和1mol/L氢氧化钠混合洗液中浸泡lh,取出用自来水冲洗干净,再用纯水洗数次即可使用。以后的使用中,用自来水冲洗后,放入无磷洗衣粉液中洗涤,再用自来水冲洗,最后用纯水冲洗数次后方可使用。
微量室器皿洗涤:器皿使用前首先用洗涤刷在自来水上冲洗干净,然后放入20%硝酸溶液中浸泡2h,取出用自来水冲洗干净,再用超纯水或去离子水冲洗数次即可使用。以后的使用中,每次必须用20%硝酸溶液浸泡0.5h以上,然后冲洗干净后方可使用。
器皿的洗涤大家要认真,做到器皿内壁无滞留物,无水珠。
检测质量是检测机构的生命,检测数据是真实反映样品状况的重要依据。大家在检测中,应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对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的每个环节进行控制。
化验室安全制度
化验室安全制度
在化学实验中,经常使用各种化学药品和仪器设备,以及水、电、煤气,还会经常遇到高温、低温、高压、真空、高电压、高频和带有辐射源的实验条件和仪器,若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会造成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因此实验室必须按"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要求,建立健全以室主要负责人为主的各级安全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和各种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1.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1.1穿著规定:
1.进入实验室,必须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工作服。
2.进行危害物质、挥发性有机溶机、特定化学物质或其它环保署列管毒性化学物质等化学药品操作实验或研究,必须要穿戴防护具(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并尽量在通风橱内进行试验。
3.进行实验中,严禁戴隐形眼镜。(防止化学药剂溅入眼镜而腐蚀眼睛)
4.需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
5.操作高温实验,必须戴防高温手套。
1.2饮食规定:
1.避免在(除色谱室以外)实验室吃喝食物,使用化学药品后需先洗净双手方能进食。
2.严禁在实验室内吃口香糖。
3.食物禁止储藏在储有化学药品之冰箱或储藏柜。
1.3药品领用、存储及操作相关规定:
1.领取药品时,该确认容器上标示中文名称是否为需要的实验用药品。
2.领取药品时,请看清楚药品危害标示和图样;是否有危害。
3.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强酸强碱性、高腐蚀性、有毒性之药品请必定要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
4.有机溶剂,固体化学药品,酸、碱化合物均需分开存放,挥发性之化学药品更必需放置于具抽气装置之药品柜。
5.高挥发性或易于氧化之化学药品必需存放于冰箱或冰柜之中。
6.做危险性实验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有两人以上在场方可进行,节假日和夜间严禁做危险性实验。
7.做有危害性气体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里进行。
8.将废弃药液或过期药液或废弃物必须依照分类标示清楚,药品使用后之废(液)弃物严禁倒入水槽或水沟,应例入专用收集容器中回收。
1.4用电安全相关规定:
1.实验室内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大功率实验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
2.实验室用电容量的确定要兼顾事业发展的增容需要,留有一定余量。但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3.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导线替代。室内照明器具都要经常保持稳固可用状态。
4.可能散布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的建筑内,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
5.对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心中有数,要有明确标记和警示,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预防措施。
6.实验室内所用的高压、高频设备要定期检修,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凡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须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
7.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取暖,严禁抽烟。必须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须经批准后,才能使用。
8.手上有水或潮湿请勿接触电器用品或电器设备;严禁使用水槽旁的电器插座(防止漏电或感电)。
9.实验室内的专业人员必须掌握本室的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 *** ,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10.机械设备应装设防护设备或其它防护罩。
11.电器插座请勿接太多插头,以免电荷负荷不了,引起电器火灾。
12.如电器设备无接地设施,请勿使用,以免产生感电或触电。
1.5气瓶安全规定
1.气瓶应专瓶专用,不能随意改装其它种类的气体;
2.气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热源的地方,易燃气体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5米;氢气瓶最好隔离;
3.气瓶搬运要轻要稳,放置要牢靠;
4.各种气压表一般不得混用;
5.氧气瓶严禁油污,注意手、扳手或衣服上的油污;
6.气瓶内气体不可用尽,以防倒灌;
7.开启气门时应站在气压表的一侧,不准将头或身体对准气瓶总阀,以防万一阀门或气压表冲出伤人。
8.厂内移动尽量使用手推车,务求安稳直立。
9.以手移动容器,应直立移动,不可卧倒滚运。
10.用时应加固定,气瓶外表颜色应保持显明容易辨认。
13.确认气瓶之用途无误时方得使用。
14.每月检查气体管路是否漏气,气瓶端查压力表是否正常。
1.6环境卫生
1.各实验室应注重环境卫生,并须保持整洁。
2.为减少尘埃飞扬,洒扫工作应于工作时间外进行。
3.垃圾清除及处理,必须合乎卫生要求应按指定处所倾倒,不得任意倾倒堆积影响环境卫生。
4.凡有毒性或易燃之垃圾废物,均应特别处理,以防火灾或有害人体健康。
5.窗面及照明器具透光部份均须保持清洁。
6.保持所有走廊、楼梯通行无阻。
7.油类或化学物溢满地面或工作台时应立即擦拭冲洗干净。
8.养成使用人员有随时拾捡地上杂物之良好习惯,以确保实习场所清洁。
10.垃圾或废物不得堆积于操作地区或办公室内。
2.实验室安全防护
2.1防火
1.乙醚、酒精、丙酮、二硫化碳、苯等有机溶剂易燃,实验室不得存放过多,切不可倒入下水道,以免集聚引起火灾;
2.金属钠、钾、铝粉、电石、黄磷以及金属氢化物要注意使用和存放,尤其不宜与水直接接触;
2.万一着火,应冷静判断情况,采取适当措施灭火;可根据不同情况,选用水、沙、泡沫、CO2或CCl4灭火器灭火。
2.2防爆
2.1化学药品的爆炸分为支链爆炸和热爆炸
1.氢、乙烯、乙炔、苯、乙醇、乙醚、丙酮、乙酸乙酯、一氧化碳、水煤气和氨气等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至爆炸极限,一旦有一热源诱发,极易发生支链爆炸;
2.过氧化物、高氯酸盐、叠氮铅、乙炔铜、 *** 等易爆物质,受震或受热可能发生热爆炸。
2.2防爆措施
1.对于防止支链爆炸,主要是防止可燃性气体或蒸气散失在室内空气中,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当大量使用可燃性气体时,应严禁使用明火和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
2.对于预防热爆炸,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必须分开存放,使用时轻拿轻放,远离热源。
2.3防灼伤
除了高温以外,液氮、强酸、强碱、强氧化剂、溴、磷、钠、钾、苯酚、醋酸等物质都会灼伤皮肤;应注意不要让皮肤与之接触,尤其防止溅入眼中。
3.实验室“三废”处理
3.1废气
1.产生少量有毒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内进行。通过排风设备将少量毒气排到室外;
2.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
3.2废渣
少量有毒的废渣应埋于地下固定地点。
3.3废液
1.对于废酸液,可先用耐酸塑料网纱或玻璃纤维过滤,然后加碱中和,调PH值至6-8后可排出,少量废渣埋于地下。
2.对于剧毒废液,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毒害作用后再进行处理。
3.实验室内大量使用冷凝用水,无污染可直接排放。
4.洗刷用水,污染不大,可排入下水道。
5.酸、碱、盐水溶液用后均倒入酸、碱盐污水桶、经中和后排入下水道。
6.有机溶剂回收于有机污桶内,采用蒸馏、精馏等分离办法回收。
7.重金属离子(包括)沉淀法等集中处理:
4.实验室伤害的预处理
1.普通伤口:以生理食盐水清洗伤口,以胶布固定。
2.烧烫(灼)伤:以冷水冲洗15至30分钟至散热止痛→以生理食盐水擦拭(勿以药膏、牙膏、酱油涂抹或以纱布盖住)→紧急送至医院。(注意事项:水泡不可自行刺破)
3.化学药物灼伤:以大量清水冲洗→以消毒纱布或消毒过布块覆盖伤口→紧急送至医院处理。
4、吸入化学品中毒:迅速将中毒者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果呼吸困难,给输氧。如果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5、制药企业质量体系包括哪些项目?
优质回答1:
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如下几方面。
1、首次使用品种质量审核制度凡首次使用的品种要进行质量审核:
(1)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厂家索要该品种的有关批文和有关质量资料;
(2)根据医院的要求办理必要的申报手续,填写品种质量论证申请表,对该品种进行质量审评;
(3)购药前必须对其质量进行考查,必要时要求厂家提供样品进行检验或试用,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书或临床实验报告;
(4)对试字号新药要提供临床不良反应报告及不良反应处置办法,以供临床参考;
(5)对首次购入的药品进行统一登记,定期总结。
2、建立首次用药送检制度对首次购入的药品,应审核有关药品质量文件。对进口药品,需验收进口药品许可证、口岸药品检验报告单。对国产药品,需验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检验部门的质量检验报告单。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取样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药品质量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3、药品入库质量核检制度药品入库时要检查药品外观质量,如包装是否有破损,药品是否有污染,进库药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同品种药品尽可能做到固定厂家或固定在几个厂家,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避免伪劣药品流入医院。
4、在库药品的抽检制度药品应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对在库的药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发现有生虫、霉变等质量变化应及时停止发放,已发出的要回收,并及时处理。
5、效期药品的管理制度药品’发放时要注意药品的有效期,过期药物必须立即封存,不得流出药库。对不常用药品必须定期检查,发现有近效期药品应及时上报,尽快调节使用,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对调节有困难的要及时与供应商联系更换,对已过效期药品应及时申请报废处理。
6、药品储存条件监控管理制度在库药品要注意养护,对药库管理每日记录库房温湿度变化,库房要注意通风,防霉、防潮、防虫,尤其是对一些中药的保存更要注意。对特殊药品的管理,要按要求保存在特定环境中。每月进行药品质量总结。
7、建立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8、建立药品质量追踪管理制度。
三、药品质量包括的内容
1、有效性
指在规定的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条件下能满足预防、治疗、诊断疾病及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生理机能的要求。有效性是药品的基本特征,若对防治疾病无效,则不能成为药品。有效也必须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即有一定的适应证和用法、用量。
2、安全性
指按规定的适应证和用法、用量使用药品后,人体产生毒副反应的程度。绝大多数药品均有不同程度的毒副反应,因此,只有有效性大于毒副反应,或可解除、缓解毒副作用的情况下才使用某种药品。假如某物质对防治、诊断疾病有效,但是对人体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严重损害,甚至致死,则不能作为药品。安全性也是药品的基本特征。
3、稳定性
指药品在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其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能力。这里的规定条件一般是指规定的有效期内,以及严格遵守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有关要求。假如某物质虽然具有防治、诊断疾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但极易变质,不稳定,则至少不能作为商品药。因此,稳定性是药品的重要特征。
4、均一性
指药品的每一单位产品都符合有效性、安全性的规定要求。药物制剂的单位产品,如一片药、一支注射剂、一瓶酊水糖浆、一包冲剂等。原料药品的单位产品,如一箱药、一袋药、一桶药。由于人们用药剂量一般与药品的单位产品有密切关系,特别是有效成分在单位产品中含量很少的药品,若不均一,则可能等于没有用药,或用量过大而中毒,甚至致死。因此,均一性是药品的重要特征。
二、药品质量管理的意义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进行药品质量管理可以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与合理
优质回答2:
制药企业质量要求要比一般企业要求更高一些,因为它是一个特殊企业的商品,他的厂房、生产过程、设备管理等都必须按GMP要求执行,他的企业质量体系包括1首次使用品种质量要有审核制度、
2建立首次用药送检制度,3药品入库质量核检制度等、
4在库药品的抽检制度等、5效期药品的管理制度等、
6药品储存条件监控管理制度等、
7、8建立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和建立药品质量追踪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