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古蔺郎酒贵宾郎38(四川古蔺郎酒贵宾郎50度为什么瓶上没有生产日期)
四川古蔺郎酒贵宾郎38(四川古蔺郎酒贵宾郎50度为什么瓶上没有生产日期)
四川古蔺郎酒贵宾郎38年陈酿,浓香型白酒典型代表,口感绵柔,回味悠长,入口甘甜,酒体醇厚,香味协调,是一款不可多得的好酒。郎酒的价格在当地属于中中等价位,但是品质非常好,值得购买。如果你喜欢喝酒,不妨考虑一下这款酒。
封面新闻记者 徐庆
4月25日,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前夕,四川省泸州中院、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泸州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20年度泸州两级法院知识产权类案件受理、审判情况进行发布,并公布2020年六大典型案件,涉及多个知名企业及品牌。其中,曾小平、陈其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入选“2020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假冒郎酒商标 非法获利百万两人获刑
【基本案情】
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经授权使用“郎”“郎贵宾”商标(指定颜色)、“郎酒”商标(指定颜色)和酒瓶(郎—小贵宾酒)的外观设计专利。2013年3月,四川省庆恭郎酒业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曾小平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其军任公司总经理。该公司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庆恭郎”“郎恭庆”商标;并在“郎”系列商标注册和酒瓶(郎—小贵宾酒)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后,陆续取得酒瓶(庆恭郎小酒)、酒盒(庆恭郎红瓷)、酒瓶(庆恭郎)、酒瓶(郎恭庆小酒Ⅱ)等外观设计专利。2017年7月以来,四川省庆恭郎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公司生产了大量标注“庆恭郎”或“郎恭庆”注册商标的系列白酒并销往全国各地。
经法院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为1030016元。涉案酒的容器或外包装盒或包装箱变造使用注册商标“庆恭郎”或“郎恭庆”,导致与“郎”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其军、曾小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对外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使用在后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不能阻却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该院判决被告人陈其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被告人曾小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本案中查扣的酒依法予以没收,由原扣押机关负责处理。被告人曾小平、陈其军不服,提起上诉。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涉及在先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问题。因二者在产生、保护的法律依据,权利取得的审查制度和条件以及保护范围等方面的差异,产生了权利冲突。法院着重从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程序、行为人主观是否有侵权故意、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原则和禁止混淆原则等多角度进行分析评述,明确在后取得的外观专利权不能对抗他人在先的商标权,行为人实施外观专利权、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的依法审理,对防止知识产权法律被不当利用,遏制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有积极作用,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二:虚假宣传 伟普公司榜上欧普照明
【基本案情】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公司)与嘉兴市伟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普公司)、个体工商户潘拥军均经营集成吊顶类产品,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为了宣传,潘拥军将伟普公司提供的荣誉和奖牌等放置于门店内,在其门店内的装饰等,突出了“欧普集成吊顶”“ 欧普® 集成吊顶 厨卫电器”等内容。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欧普公司与伟普公司、潘拥军具有直接市场竞争的关系。伟普公司向其经销商潘拥军提供的荣誉证书,未能举证证明荣誉真实存在,有关宣传行为容易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明显具有攀附“欧普”名称的故意以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系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伟普公司和潘拥军在使用前述荣誉上具有合意,对外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伟普公司和潘拥军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在《中国灯饰报》就其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欧普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20000元。
一审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商业宣传是企业为了获得经济利益的有效手段之一,而所获荣誉更是宣传之重。企业应秉持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基本准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否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生产者或他人提供的所获荣誉,销售者应核实其真实性,否则可能因对使用荣誉、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具有合意,构成共同侵权,将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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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