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上出售4万元旧书被罚28万元,起诉执法部门后胜诉,出售二手书有风险吗
男子网上出售4万元旧书被罚28万元,起诉执法部门后胜诉,出售二手书有风险吗?
旧书买卖是否属于出版物发行,是否应受罚?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所有人的关注点。
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从上述对出版物的定义来看,确实没有区分物品的新与旧;从发行的定义来看,也包括了零售活动。那个体进行旧书买卖,是否属于经营者行为?如是,在未申请许可的情况下,是否存在风险?
咱们先来看看本案中法院的关键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旧书属于合法出版物,且符合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需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对于违禁出版物,行政机关应依法重新做出处理。因此,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作出撤销判决的重点就在于这个小额交易的认定,到底何为小额交易呢?《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18.08.31公布/2019.01.01施行)第十条明确规定,“除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以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均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当事人通过二手书网络交易平台、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微信转账等途径卖出旧书,经机关查证认定累计经营额人民币40499.60元。
明显,当事人用3年多的时间妥当利用旧物,回收4w+其实一点也不夸张也不违法,虽存在交易行为(即属于经营行为),但却属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那要当事人如何办理许可呢?但大伙注意,法律法规对零星小额交易有便民政策,但也有限度条件。若你的网络交易年交易额达10万以上,请依法办理相关的主体登记及许可申请手续,别为了省点事、捡便宜,结果是一场空,甚至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打这场官司,不仅仅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维护更多人的合法权利。希望通过诉讼,厘清这种行为的法律边界。
其作为一名律师,如果他这种类似于"处理废品"的行为,动辄就要被任性的权力,处以天价罚款的话,那么普通人的权利被侵犯,可能更普遍,维权也会更加艰难。
因而,权力不能“任性”,不能让公民权利被“合法”侵犯!